教育部直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
教育部直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经验交流会纪要
2007年5月24日
为交流直属高校依法治校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的依法治校工作,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于2006年6月15日-16日在吉林大学召开了“直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经验交流会”。此次会议是教育部首次就直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召开的专门会议。会上,我司孙霄兵司长就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形势与任务做了专题报告;吉林大学党委书记张文显教授结合吉林大学制定学校章程、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实践,做了主题发言。会议讨论了我司起草的《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的若干意见》(草案),研讨了吉林大学制定的《吉林大学章程》以及吉林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学校的制度、文件。
来自武汉大学、浙江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山东大学、厦门大学等7所被评为“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的直属高校代表,以及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地质大学、西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江南大学等13所依法治校工作已取得明显进展的直属高校负责学校法制工作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并在会上发言或者以书面形式,介绍、交流了本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成绩与经验。与会代表还就依法治校工作,及其对直属高校改进和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进行了深入讨论,就如何深化直属高校对依法治校的认识,以及今后我部推进直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提出了建议和希望。
孙霄兵司长在“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的形势与任务”的发言中,全面分析了在依法治国的宏观环境下,高等学校特别是直属高校实行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他指出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推进依法治教,深化高教改革,加快高教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高校特别是直属高校面临新的形势与问题,促进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他从4个方面概括了依法治校对学校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意义:首先,通过依法治校,依法完善学校内部制度,是建设一流大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基本保证;其次,依法治校将进一步推进学校依法健全、完善内部自我监督机制,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发展机制,有利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第三,依法治校是高校在学校规模扩大、组织机构日渐复杂的情况下,应对自身发展需求,建立科学、规范、民主的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第四,依法治校要求建立保护学生、教师权利的规范渠道,有利于依法化解内部矛盾,建构和谐校园。
孙霄兵司长简要回顾了《教育部关于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以来,各高校在推进依法治校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重要进展。同时,就今后直属高校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提出了5点建议:一是,要深入认识依法治校工作在学校发展全局中的重要作用,把依法治校作为学校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工作,形成发展纲要,列入学校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还要落实具体的工作机构,明确其工作职能。二是要切实加强学校章程建设,充分认识制定学校章程,实现依据章程自主管理,对落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作用,在今后一段时间,把起草学校章程作为学校加强现代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抓手。通过制定学校章程规范学校的决策机制与管理体制,促进学校内部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进一步确定学校的办学宗旨和特色。三是要针对学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依法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特别是完善资产和财物管理、招生、教科书征订、收费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形成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学校法人财产包括无形资产的保护,保证学校的发展规划、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外签订的民事合同等符合法律的规定。四是要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为教师、学生、社会参与学校事务管理提供更多的渠道和机会。通过民主的制度,调动和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直属高校进一步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五是要健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的程序与机制,依法建立校内教师申诉和学生申诉制度,形成对学校管理权的制约机制,保证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自觉尊重并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吉林大学张文显书记结合吉林大学在推进依法治校,制定学校章程过程中开展的实践工作,以及他本人在其中所做的思考,深入分析了制定学校章程的必要性,系统介绍了他主持研究、起草《吉林大学章程》的全过程,全面阐释了学校章程的特点和在推进学校制度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张文显书记认为,制定章程首先是建构新吉林大学的需要,通过制定章程,促进了合校后不同学校之间的体制整合、工作磨合和思想文化的融合,起到了承载大学精神和建构新吉林大学制度的作用;其次,制定章程是学校实施依法治校的需要,依法治校的核心是民主管理,是在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师行使教育权、广大学生享受和行使受教育权,是各个主体参与学校公共事务的管理,实行基层事务的自治,要把依法治校的科学内涵落实在学校,就需要有一部章程来规定一些基本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一些基本的民主管理的事务及其范围。第三,制定章程是学校实行善治的需要。善治实际上讲的是一种法律的良治,讲的是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互动,实现一种和谐的局面,而不单单是一种僵化的秩序。善治理念、和谐精神需要通过一部章程来加以宣示和规定。
张文显书记详细介绍了吉林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他指出,制定章程首先是一个对学校发展当中的一些根本性问题、全局性问题开展积极的探索与实践的过程。吉林大学在制定章程前,先后进行了一系列实践:
首先,2003年启动了现代大学精神研究;随后,探索了现代大学制度,提出把吉林大学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学的过程,也必然是把吉林大学建设成为民主大学的过程;研究了校内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提出大学治理结构是当代中国大学制度的核心问题,并围绕界定学校的内部权力和职权关系,从三个核心层面推进内部治理结构改革:一是,明确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作为学校的领导制度和最根本的管理体制;二是界定和明晰学校、学部、学院之间的关系,有序地推进管理重心下移,扩大基层自治,使基层有非常广泛的自治范围;三是科学界定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学术权力之间的关系,保证学术权力能够自主地行使,实现学术民主,学术自治。2005年,提出构建和谐吉大,完善四种机制:公正合理的利益调整机制、活力和创造的激发机制、矛盾和纠纷的消解机制、稳定和平安的维护机制,并使这四种机制制度化;此后,又进行了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大学的人事管理、人事制度,归根到底其目的是为了人,为了学生、为了全体的师生,通过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比较顺利地开展了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并将改革的成果写进了章程;学校还组织进行了大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研究,出版了《大学生维权手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观、义务观。经过上述的研究、探索和实践,将改革实践证明正确的、有利的制度、规则写进了章程,对改革过程当中发现还存在问题的,则尽量完善。经过上述实践,章程的制定就成为水到渠成的事了。
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吉林大学特别注意了程序建设,使章程的起草过程做到了集思广益,博采各方高见。张文显书记介绍,在制订学校章程过程中,学校多次上下互动,学生、教师广泛参与,章程草案通过教代会审议后,又由校务委员会审议,此后,在校内网络和校报上公布,让所有的师生员工都知道,参与修改,先后收集了上千条的修改意见,章程的起草成为了一个充分发扬民主,广泛集中民智的过程。同时,章程的起草也遵循了依法办事,力求严谨规范的原则。张文显书记指出,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它的规范性程度应当是高于学校其他的任何文件,所以吉林大学在起草过程中力求做到每句话、每个提法都言之有据,每个条文都要与法律的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相比较,避免矛盾、冲突;做到凡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决不与法律冲突,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学校的实际情况需要的,又符合大学发展未来趋势的,就大胆创新,但力争规范,做得非常严谨。
张文显书记总结了《吉林大学章程》几方面的特点:首先,章程起到了一个宣言的作用。吉林大学章程有一个序言,讲述了吉林大学的历史、教育思想、办学理念、大学精神、校训、奋斗目标等内容。通过这样的宣言,让师生了解学校的历史文化,同时也让世人知道,吉林大学是一个什么样的学校,它将向什么方向发展,树立了吉林大学的形象。
其次,做到了法律范围内尽可能有所创新。吉林大学章程遵循了这样一个思想,即在现行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等这样一些教育的基本法律的范围内有所创新。比如,关于学校的培养目标,章程提出: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章程既参照了高教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也结合了学校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党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规定了校长、党委各自职责和职权;此外,章程中还有一条,规定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关于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权,章程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把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权赋予学位评定委员会,使学位评定委员会能够负责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相关问题。此外,对教师、学生的权力和义务,章程中也做了相关规定,比如把教师权利,具体化为按照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相应的工作机会和条件等规定;关于教师的义务,则提出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第三个特点就是将党代会作为章程的制定机构。经过研究,学校认为党委常委会还不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在它之上还有党委会,而党委会是由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其合法性来源于党代会,而党代会的合法性则来源于中国共产党章程。因此,章程中确定由党代会作为吉林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通过章程。关于章程的审议、修订程序,章程里规定:首先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委员会审议,然后由党委常委会向党代会递交,由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个特点,就是把规范性和纲领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为章程的进一步完善,留下了广阔的空间。章程在有些问题的表述留下了三个空间。一是,可以对它扩充的解释空间;二是,留下了在实际工作中创造性的实施的空间,比如规定学校可设立教授会,学院可设立教授会,如果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按照章程来做,前提是这个学院首先制定教授会章程;三是,留下进一步修正的空间。
孙霄兵司长和张文显书记的发言,得到了与会代表的广泛认同。此后,被评为教育部依法治校示范校的其他6所高校,分别做了发言:武汉大学介绍了本校以建设和谐校园为目标,本着“加强权利保护,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实体章程,完善运行机制”为基本思路,推进依法治校的经验与做法。浙江大学介绍了本校着力在改革办学模式、提高办学效益、培养合格人才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在制订、梳理和完善校内管理制度过程中、在加强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的进程中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在发展高校高新技术产业、高校后勤社会化进程中推进依法治校进程的特色与经验。上海交通大学介绍了该校推进依法治校的基本做法:领导重视,将依法治校写入学校的发展规划;加强依法治校的组织落实;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积极实行校务公开,推进校园民主建设;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等。山东大学介绍了本校围绕依法治校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优化学校各种利益主体的关系,建立规范、高效、民主、公开的管理体系;营建既充满理性秩序,又富有人文关怀的先进大学文化氛围;提高师生依法办事的主动性和坚定性,打造民主阳光规范法治大学的做法与经验。大连理工大学介绍了本校制定《依法治校工作方案》以及方案的执行情况。厦门大学着重介绍了本校法律事务处理的组织体系和职能设计。该校形成了以校长亲自领导、分管依法治校工作,各部门参与,具有较为完善的体系,能够整合各方面资源,全方位推进依法治校的工作格局。
会议还通报了直属高校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情况。据我司对直属高校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情况进行的了解,2/3的直属高校已设置了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室,具体可分为4个类型:一类是有独立机构、有明确职能、有人员编制的,比较典型的如吉林大学,法制工作机构不仅承担了学校的法律事务,而且是学校进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依法治校的综合协同部门,承担了学校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一类是有机构,一般挂靠在学校办公室,承担着处理学校日程法律事务,开展法制工作的任务;一类是以承担法律事务为主,有法律方面的教师承担兼职;还有一种是借助校外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但也有少数直属高校还没有设置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会议认为高校法制工作机构在推进高校依法治校,增强学校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能力,提高学校依法管理水平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建议各高校重视相关机构建设。同时,会议认为高校的法制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能:一是,对高等教育当中的重大法律、政策问题进行研究,为学校提供决策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法律依据,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起到参谋助手的作用;二是,处理学校涉及法律的事务,包括:制定、审核学校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已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中立机构,处理或者参与学生申诉、教师申诉的处理;审查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代理学校参与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承担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任务,提高学校管理人员及教职工的法律素质。
在分组讨论中,与会代表围绕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做法又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如何提高学校依法治理的水平,是目前各个高校在管理实践中面临的迫切问题,通过此次会议,交流了各个学校的先进经验,特别是吉林大学制定学校章程的过程与做法,启发很大、收获很多,对于加深对依法治校工作的认识,推进本校依法治校的实践都很有裨益;教育部政法司召开此次会议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希望今后通过类似的形式,进一步加强对直属高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
来源:教育部网站